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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佳苑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 这回需关注的是购房手续

来源:北海买房那些事 ( 原创 )     作者:冰戈    时间:2017-08-13

8月8日,北海益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北海市中院召开。这是今年北海公开见报的第2宗开发商破产案消息。

此前,北海市中院7月5日在北海日报刊发公告称已于6月17日裁定受理北海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要求相关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

东鑫房地产是“太平洋商业广场”的开发商。这个商业地产项目位于西南大道和上海路交汇处。《北海东鑫房地产陷入破产清算 楼市波及面有多大?》这篇文章认为,东鑫房地产的破产是源于对商业地产开发的判断失误,跟北海楼市是大热还是忽冷并无关系。

益厦物业是“东城佳苑”的开发商,这个住宅楼盘位于南珠大道经济适用房小区南侧。北海晚报报道称“为了筹集项目建设资金,该公司大量向外融资和举债。因资金链断裂导致该工程项目于2013年底停滞,至今不能完工并且出现了巨额亏损、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形”。

东城佳苑项目用地只有9.75亩,只建1栋21层品字形住宅楼,只有1个单元、两梯8户。2013年1月取得预售证,共推出160套住宅。

因为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2013年益厦物业被告上法庭。2014年1月26日,北海中院查封了东城佳苑。查封期限两年。

东城佳苑被查封之后,众多购房人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确认他们的优先受偿权并优先支付他们已交付的各项房款。

但结果非常遗憾,这些请求纷纷被驳回。

提出异议的购房人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持与益厦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提出请求。另一类是持与益厦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出请求。

在这个案件当中,对于持认购协议书的异议人,法院均是直接驳回。理由是“案外人异议的请求事项是要求保护其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不是请求中止对执行标的即涉案商品房的执行”。因此,“异议的请求事项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审查的范围,其可经由诉讼、仲裁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通过本案执行异议程序解决”——说白了,只签订认购协议书的,法院并不认为是购房人。

而对于持购房合同的异议人,法院要求益厦物业和异议人提供购房款银行转账凭证、公司收款入账账册凭证、购买房屋的房地产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凭证)及购买房屋的房款收款税务发票等——注意这两个最为关键的事项:合同备案、购房发票。

益厦物业的回应很意外:他们和异议人不是购房关系而是“借贷关系”,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目的是抵押担保偿还借款”,公司并没有实际收到购房款、没有开具过购房发票、没有进行购房合同备案登记。

法院最终驳回了案外人异议。驳回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回顾这宗破产案,最值得叹惜的是手持认购协议书的购房人。中国购房三大步骤:签订购房合同、合同备案、缴纳契税——没完成这三步,购房很难得到法律保障。为什么要特意指出必须“缴纳契税”呢?因为法律规定签订购房合同后必须按时缴纳契税。缴税时必须要出具备案合同、购房发票等等。

北海购房只签了认购书,不行;只签订购房合同,不行;购房合同不备案,不行;合同备案了不去缴纳契税,更不行。

北海有相当数量的开发商名称很有特色,比如投资咨询服务公司、轻工实业开发公司、酒店管理公司、经贸公司、水产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休闲娱乐广场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石化公司、旅游文化公司、食品公司、生态养殖公司……等等。

北海有些楼盘本身是集资建房,满足企业内部之后再对外发售。还有些可能是为了方便建成之后的运营。所以,开发商名称五花八门有其特殊缘由。

因此,东城佳苑的开发商是“物业公司”这个应该怎么看?并没有标准答案。另外,这个楼盘项目工程纠纷是发生在2013年,不是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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