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说北海购房的官司。
2014年12月29日,何先生和一楼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签定了120万元房款。
2015年6月,何先生发现他购买的房子居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并被法院查封了!
愤怒之下,何先生找上开发商。一番协商之后,6月1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开发商应在2015年8月31日前退还购房款120万元并支付赔偿款20万元给何先生(注意这个20万元的赔偿款)。
然并卵。期限届满后,开发商拒绝偿还购房款及赔偿款。
多次催讨无效后,何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120万元并支付赔偿款2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5.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注意第2点要求)。
开发商(被告)的辩称也很有意思:对原告请求返还购房款120万元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20万元的赔偿款有异议,请求法院酌情予以降低;原告请求的律师费过高,请求法院根据规定酌情判决。
法院的认定和判决也干脆利落:
第一、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书约定的20万元赔偿款,没有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故被告主张合同约定的赔偿款过高,应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第二、原告请求的律师费5.5万元,为原告的实际支出,该收费标准没有超出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采信。
于是,法院判决:
1、被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120万元并支付赔偿款20万元给原告。
2、被告偿还律师费5.5万元给原告。
3、案件受理费17894元,减半收取8947元,由被告负担。
结语:
这是一宗原告(购房人)大获全胜的官司。其中有2个亮点尤为注目:一是居然能让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赔偿20万元(注意法院的第一项认定内容)。二是律师费5.5万元,但法院判令被告支付。
这宗官司真有一种让人不怎么相信的感觉,好象真有那么一种够狠够牛够快意的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