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的通知
北建房〔2024〕13号
各相关单位和物业购房人: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行为,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北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库)(指依照房产测量规范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车位、车库)的出售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三、专有产权车位(库)应当在销售前办理车位(库)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车位(库)规划配置比例、类型、数量、售价、位置等信息。
四、项目预售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划配置比例进行房屋与专有产权车位(库)的预售。
(一)车位(库)规划配置数量小于等于房屋规划套数的,一套房屋只能配置购买一个专有产权车位(库)。
(二)车位(库)规划配置数量大于房屋规划套数的,一套房屋最多可以配置购买两个专有产权车位(库)。
(三)属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购房人购买的专有产权车位(库)数量的比例,应与所购买的非住宅建筑面积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相当。
五、项目由预售转入现售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继续销售专有产权车位(库)的,应在北海日报进行公告销售,并将专有产权车位(库)已销售情况、后续销售计划在项目所在地小区门口、各楼栋门口、公告栏等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公告3个月。
公示销售阶段,项目购房人按第四条规定的预售比例购买专有产权车位(库)。
六、公示销售期结束后,专有产权车位(库)仍未能全部售出的,购房人可以按每套房屋购买总量不超过3个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包含预售阶段已购买的车位(库))。
七、项目不办理预售直接进行现售的,其专有产权车位(库)的销售应参照第五、六条规定执行。
八、专有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购房人所购买本项目房屋具体房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已签订了车位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同时解除车位买卖合同。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合浦县可参照执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