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民宿管理和促进条例》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西首部规范民宿行业的专项地方性法规。北海日报6月15日第八版全文刊发了这部条例。
以前常常说“买房做民宿”、“民宿购房”等等,以后不能随便讲咯。因为《北海市民宿管理和促进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利用村(居)民的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等开办,经营用客房最高四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八百平方米,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超过上述民宿规模的,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只有村民的住宅、居民的住宅、村集体用房可以开办民宿,但不得超过4层、建筑面积也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按这样的定义,别墅、以及不超过4层的花园洋房,也许可以经营民宿,但前提应该是住宅用地,商业用地肯定不在范围内。
按这样的定义,非住宅用地的建筑(包括商业楼、办公楼、厂房等)都不能经营民宿。超过4层的步梯房、以及所有的高层住宅楼(电梯房),也不在民宿的范围内。
也就是说,想来北海经营民宿,只能购买或租赁居民的天地楼,或者租赁村民的宅基地房子。如果购买或租赁小区里面的住宅,估计只能从事旅馆业(除非是不超过4层、且是个人名下的住宅楼)。
民宿与旅馆有什么区别?或者换个角度:民宿有哪些政府支持和促进措施?
1、民宿发展可融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特色小镇建设。
2、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采取自筹资金、政府补贴、专项资金投资等方式,完善民宿配套设施;
3、鼓励和支持在景区周边、特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旅游区等区域建设民宿集群;
4、民宿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入围供应商,也可以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工会组织的交通、食宿、会务和职工疗休养等等的服务商。
(上述内容详见条例的第三章)
6月15日,北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了“《北海市民宿管理和促进条例》 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全文记录详见“北海新闻发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