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北海市政府网接连公布了两份文件:
a.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服务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
b.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以市政府的名义发布楼市调控监管文件并不多见。上一次是在2017年12月7日,因为楼市过热,市政府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销售管理的通知》。
这一次市府连出俩文——但市场反应很平静,以往习惯抢发的媒体自媒体(包括官媒),有动静的寥寥无几、有评论的屈指可数。至于微信圈,更是波澜不惊。
是文件缺乏新意吗?
是。也不是。
内容确实有些熟悉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服务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共有19条,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是强调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完善市政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品质;
二是严格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包括: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依法督促动工、加强预售资金和交易资金的监管、必须明码标价不得价外加价和价格欺诈、加强房贷行为管理不允许分期首付、广告发布不得误导或虚假宣传、产权不明或被查扣的房子不得出售、不准一房两卖或合同霸王条款......等等。
三是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和完善联合惩戒机制。比如:
1、住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行政审批、统计、银保监、税务、公积金、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动监管联合处置;
2、市委政法委、公安、信访、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房地产领域重大信访问题联席约谈制度。
……等等。
从监管内容(第二部分)来看,大部分内容都是以往就反复强调的。比如资金监管、价格备案、明码标价、禁止“阴阳合同”等等。
只有少部分是新措辞。比如:采取“分期首付”“零首付”“借款首付”等不正当手段促进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经发现,多部门联合惩戒。
《北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也有些类似,比如要求中介人员“十不准”:
1.不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不准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不准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4.不准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提高贷款额度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不准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7.不准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8.不准承购、承租自已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9.不准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0.不准强迫买受人选择自己指定的商业银行或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
看起来很严厉,但这些内容多是以往反复强调的。
是不是因为缺乏新意的原因,业内才反应平静缄默一片?
重在突出监管机
但如果认为文件内容新意不多、作用也不大——那也错了。
从这两份文件的整体内容来看,与其说它们是“楼市调控措施”,不如称为“监管部门分工明确书”——文件跟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监管机制和形式的新颖、在于对各个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进行了明确定义。
比如《关于优化服务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里面规定:
a. 对房地产舆论情况的监管、对虚假信息的查处,由住建、市场监管、综合执行、公安、网信办负责。
b. 因房地产企业失信行为造成群体性信访等问题的,由市委政法委、公安、信访、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约谈、由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惩处。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里面指出:
1. 中介发布虚假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媒发布虚假内容,由市委网信办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2. 中介协助当事人通过阴阳合同等不当方式骗贷,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违规提供购房融资行为的金融从业机构,由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依法查处。
……
回顾最近几年北海的楼市调控文件:
2017年4月19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北海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住建局工商局和物价局联合发文;
2017年6月26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住建局发文;
2017年9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补充通知》,住建局发文。
2018年5月8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告》,住建局发文。
——很明显 ,北海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似乎由以往的住建为主,延伸到多部门联动。这样的新举措会不会快速深入触动楼市?
值得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