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2019年第9号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和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争议为原则,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个人(以下称为“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争议,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争议,主管税务机关应与纳税人及时沟通,化解争议。经沟通后纳税人对计税价格仍有争议的,启动本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程序。
第四条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争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提交《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争议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具有真实、合法、有效佐证材料的申请应当受理;如不受理的,税务机关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争议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接到评估结果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个案评估报告核定计税价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六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计税价格仍存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对同一次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主管税务机关只受理一次争议处理。
第八条 纳税人发现争议处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可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