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
北建房〔2017〕265号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稳定房价,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17〕16号)的规定,现就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辖区(不含合浦县)范围内所有在售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和现房)销售价格全面实行备案管理。
二、已经价格备案的商品房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对外销售,未经价格备案的商品房不得对外销售。
三、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地址: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咨询电话:203168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