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北价格〔2014〕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实施《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各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公布前,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仍按《北海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北价格字〔2008〕68号)规定执行,暂不要求报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或备案。公共水电费据实代收,合理分摊。
二、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物业车辆停放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暂定为:
1、大汽车:90元/月·辆,4元/次·辆,5元/天·辆;
2、小汽车:70元/月·辆,3元/次·辆,4元/天·辆;
3、两轮摩托车:25元/月·辆,1元/次·辆,1.5元/天·辆;三轮摩托车:35元/月·辆,1.5元/次·辆,2元/天·辆;
4、两轮电动自助车:25元/月·辆(不含充电费),1元/次·辆,1.5元/天·辆;三轮电动自助车:35元/月·辆(不含充电费),1.5元/次·辆,2元/天·辆;
5、自行车(含两轮、三轮):12元/月·辆,0.40元/次·辆,0.50元/天·辆。
三、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物业电梯维护费,最高收费标准暂定为35元/户·月,包括电梯维护保养费、年安检费、综合保险费、维修材料费及其他费用5项,电梯运行维护过程中没有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计入收费。
四、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物业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暂定为3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五、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理的小区出入证(含IC卡等),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最高不超过10元/张的收费标准收取制作工本费。如出入证(含IC卡等)同时具有人员和机动车管理功能的,只能收取一张卡的制作工本费。
六、以上实行最高收费标准管理的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暂不要求报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或备案。
七、本通知从2014年3月1日起试行,其他规定仍按《关于印发<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北价格字〔2013〕113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相关收费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海市物价局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