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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没细瞧 业主这哑巴亏太冤了

来源:北海买房那些事 ( 原创 )     作者:冰戈    时间:2016-09-26

城南有个楼盘开卖的时候社会印象不错,楼盘性价比看起来也很好。但交房之后却出现了急剧反转,业主投诉不断甚至拉起了横幅控诉。导致业主强烈不满的情形有好几种,其中有一个是交房入住之后仍然使用临时用电。

判断是不是正式用电,很简单:如果你是直接向供电局交费,那就是正式用电。如果物业代收,那就是临时用电。(注:准确的说法不是“供电局”而应该是“电网公司”,但民间习惯了“供电局”的说法,本文也就跟着这么称呼。)

临时用电也叫“施工用电”。为节省成本,开发商通常是按工程施工的耗电需求来申请用电。理论上说,当房子交付使用时,业主用电应是正式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供电局为用户安装正式的一户一表并直接供电和收费。

开发商若不及时办理正式用电手续,业主就只能和楼盘工程一起使用临时用电。本来,临时用电主要是考虑建筑施工的负荷,如果加上业主用电……结果严重的话,就只能是常超负荷频频跳闸。

但正式用电的申请费用是不菲的。如果楼盘偏僻一点、地段环境复杂一点,折腾起来更是麻烦。如果楼盘是分期建设的,每交房一期就要申请电力増容,费用与手续头大。

如果站在开发商的角度,最理想的办法就是楼盘全部完工之后一次性转为正式用电。

这个招式,在2014年之前基本上没问题。但2014年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重新编制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新的购房合同分预售和现售两种版本,购买期房的要签订新版本的预售合同。

新版预售合同的第十条是这么写的: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  

2.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____________;

合同说得非常清楚:“交房时供电要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你房子的电线直接与供电局相连(而不是跟开发商的临时电路相连),然后由供电局直接进行供电。

但这个楼盘的购房合同是怎么写的?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买受人同意变更为:供电在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晕哟~~~~~买受人(也就是买房人)同意变更为“供电达到使用条件”——临时用电也能达到使用条件呀。

所以,银海区住建局面对业主的投诉也无奈:“交房时开发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了供水供电条件,并安装了居住小区供水供电设施(一户一表),应该说开发商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真无话可说了。

愤怒这个条款,退房行不?

很难。第一,按合同内容开发商并没有违约(也许有可能合同内容违反有关规定,但这个“有关规定”太难找了)。第二,用电问题并没有涉及到开发商的根本性违约,解除合同难获支持。

这方面的问题,最可靠的办法是咨询律师。也提醒我们:正式购房合同的预设内容,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多是站在购房人权益的角度来定的。但双方另行协商的内容,通常是由开发商提出来的,一定要务必要高度重视、重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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