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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真实案例:买房时你会正确支付购房款吗?

来源:北海买房那些事 ( 原创 )     作者:冰戈    时间:2016-10-08

这是发生在北海楼市的真实故事。

城东有个楼盘,拿到预售证没多久就被限制出售。原因是开发商没钱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一纸诉讼告到了法院。案情并不复杂,法院很快就作出判决,查封了这个楼盘及其土地使用权。

问题来了。

有几位人士先后向法院提出了异议,声称在法院查封之前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也收到了开发商出具的收款收据——他们都认为房屋所有权已经属其所有,法院应中止执行查封。

法院很是干脆利落,分别向开发商和异议人发出书面举证通知书,限期要求提供购房款银行转账凭证、公司收款入账账册凭证、购买房屋的房地产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凭证)及购买房屋的房款收款税务发票等。

结果很是出乎意料。

首先是开发商一口否认。开发商表示并没有向异议人出售房子,也没有实际收到异议人的购房款。开发商承认曾经向异议人借过款,也和异议人签过购房合同——但签的购房合同只是为了借款抵押——你借钱给我,我将房子抵押给你。

异议人傻眼了。开发商实际上是说他们之间并不是买房和卖房的关系,而是借款与欠钱的性质。但对此,异议人没辙。因为只有收款收据,无法提供“购买房屋的房款收款税务发票”。

法院最后是怎么判决的?

法院认为“以现金支付而不通过银行转账,且只出具收款收据,而不出具正规发票,不符合当前商品房买卖的交易习惯,有违常理”,因而无法确认购房款的真实性,结果是“驳回异议”。

呜呼~~~~

开发商是不是说谎?异议人是不是只借钱并不买房?作为局外人,我们无法分辨也没必要去深入研究。在这个案例当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法院非常明白地告诉我们:买房付款时,应通过银行转帐;付款后应及时拿到正规发票。

法院的理由是非常有道理的。如果是以银行转帐形式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至少会有银行转帐凭证来证明曾经付过款。如果收到的是开发商出具的正式发票,那就可以充分证明了已经支付了购房款。

不过,现在的正式购房发票都是机打的,发票出具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求开发商收到购房款就得立即提供正式发票,有时真会难住开发商。按目前的购房习惯,很多开发商都是先给收款收据,待出具了正式发票之后再通知客户过来换取。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购房款的支付方式就特别重要,要尽量避免现金支付,尽可能是银行柜台转帐。转帐时,收款帐号应该是开发商企业帐户,尽量避免转到个人帐户。

如果开发商只能先出具收款收据,购房人完全可以强硬一些,比如要求开发商详细注明款项源由及明细,并要有出具正式发票的时限承诺。按民间的通俗说法——付钱的时候就是大爷。如果这个时候你不认真强硬一点,以后吃亏就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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