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北海购房纠纷案例,一波又三折。
2006年12月,周女士购买了一间商铺。双方约定:首付50%,余款银行按揭。购房合同签订后,周女士应开发商要求和一 家百货公司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交房后商铺委托经营,百货公司每年向周女士支付定额的经营收益。然后,周女士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提交了银行贷款申请材料并预交了相关费用。
如果不出意外的话,银行放款、百货公司经营、周女士坐收经营收益、开发商彻底卖出房子,大家皆大欢喜。
但麻烦来了。开发商本来已经与银行谈妥允许贷款购房,却因国家信贷政策调整突然出台,银行表示不再向这个项目提供贷款购房。
开发商向周女士提出两种解决办法:补交购房余额,或者退房。
周女士很感委屈:她已经严格按合同约定、按开发商要求付款和提交贷款材料。贷款办不下来,完全不是她个人的原因。
周女士于是致函住建局请求协调,但住建局回函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开发商又提出一新方案:因为周女士已经支付了50%房款,可以把商铺面积分割减半交付。见到面积少了一半,周女士又不乐意。
协商告崩。最终,周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而开发商只收到一半房款也不乐意,恼怒之下干脆反诉周女士。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在履行涉案合同中均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对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均无过错。开发商在周女士仅支付购房首付款、余款又未能办理按揭的情况下拒绝交房,不违约。周女士贷款不成是政策原因,也不违约且不存在过错。但开发商后来提出了补交房款、或退房、或缩减商铺面积,而周女士未予理会,其具有一定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一审法院认为此案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事由即属该规定所述“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应予支持,但应向周女士返还购房首付款及支付相应利息,并返还已支付的办理按揭手续的评估费、保险费、登记费。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在二审中,双方你来我往补充辩称了一些细节。二审法院最后判决双方按商铺面积减半交付履行合同,双方依照法律及有关部门规定各担办证费用。至于周女士提出商铺所在的商场已经运营,开发商应支付委托经营管理收益等等,法院不予支持。
周女士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又是一番的唇枪舌剑。最终判决是:维持一审判决。
这宗官司确实绕口。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06年12月,法院的最后判决时间是201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