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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实施方案

来源:北海市政府网    作者:(冰戈整理)    时间:2023-03-19

【写在前面】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在北海市政府网“政策文件”栏目公布了两份文件:

1、《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北海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北政办〔2023〕9 号);

2、《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23〕10号)。

它俩不是单纯的救市方案,而是对北海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统筹计划和实施安排。

为便于阅读理解,下面是把两份文件合在一起描述。其中:

黑色字体是《北海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内容;

蓝色字体是《北海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内容;

红色字体是其它备注内容。

注:因为内容非常丰富全面,买房人如果没时间细看,可以直接拉到最后的附注部分,那儿整理汇总了只跟买房相关的内容。


【正文开始】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北海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北政办〔20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进一步提升对房地产业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监管水平,支持刚性和合理满足改善型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供给端结构优化

(一)统筹规划引领。加大城市规划与房地产、配套设施建设的衔接,高品质打造和建设具有滨海特色的宜居城市。统筹好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两个体系”建设。

1.1 加大城市规划与房地产、配套设施建设的衔接,建设打造具有滨海特色的宜居城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政管理局)

1.2 科学把握土地出让节奏,引导市场合理预期。(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注:蓝色字体是《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23〕10号)的相关内容。下同>

(二)优化产品结构配比。合理确定居住区控制指标,顺应市场需求调整住房户型结构,优化户型面积配比、商业办公建筑面积配比,保持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在合理区间。

2.1 优化住房户型结构及面积配比,顺应市场需求调整住房户型结构和面积配比,合理扩大改善型住房面积供应。(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2 优化商业办公建筑面积配比,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调整房地产项目规划要素。(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3 探索通过公示销售等方式举措满足群众对车位消费的需求,促进项目停车位库存去化。(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提升“住有所居”质量。加大廉州湾新区和铁山港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提振产业工人安心就业、新市民投资置业信心。持续开展沿海岸线重点设施建设及综合整治,打造观光旅游休闲特色带。

3.1 提升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从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直至竣工验收阶段所涉及的水电到户“一户一表”审批、质量与安全监督、验收工作,全面提升商品房屋交付使用质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3.2 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城市居住质量,完善市政配套,加大廉州湾新区和铁山港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3 持续开展沿海岸线重点设施建设及综合整治,打造观光旅游休闲特色带。(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促进需求端潜力释放

(四)落实财税支持政策。用好自治区调控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和精准度,对新市民、引进人才、教职工等群体购买刚性或改善型住房适时给予相关购房优惠政策,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

4.1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我市缴存人符合贷款条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身职工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5万元;已婚职工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5万元。属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生育二孩家庭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生育三孩家庭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5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3.19 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于3月9日下发通知(北房金委[2023]1号)按上述要求调整了贷款额度)

(五)多渠道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在优先消化棚户区改造现有存量安置住房基础上,可购买商品住房用于安置棚户区住户、征地搬迁户;鼓励房产开发、国有平台等各类企业将自持或通过收购、租赁的商品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文旅推介、招商引资推介、向海经济发展推介等形式,加大北海宣传力度,以客流量带动销售量,吸引优质客群到我市投资置业、安家落户。

5.1 加大魅力北海、品质北海宣传。结合文旅推介、招商引资推介、向海经济发展推介等形式,讲好北海故事,传播利好政策,吸引优质客群到我市投资置业、安家落户。(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旅游文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投资促进局)

5.2 在优先消化棚户区改造现有存量安置住房基础上,可购买商品住房用于安置棚户区住户、征地搬迁户;鼓励房产开发、国有平台等各类企业将自持或通过收购、租赁的商品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

三、聚焦保障端形成合力

(六)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北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各项监管措施,确保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切实降低房地产项目烂尾风险。

6.1 落实《北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各项监管措施,确保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北海银保监分局、市行政审批局)

(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和竣工验收“一站式”改革;持续优化商品房交易、办证流程,推动房地产交易、缴税、登记一体化智慧管理建设,实现“交房即交证”,提升服务效能。建立政银企沟通协调机制,搭建平台,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释放、共享各方对金融支持政策的需求,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及困难。

7.1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缩短房地产项目开工建设流程,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和竣工验收“一站式”改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7.2 持续优化商品房发证流程,实现“交房即交证”。(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3 提升交易监管与登记服务水平,相关部门要搭建和推进“互联网+”的房地产交易、缴税、登记一体化智慧管理建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7.4 建立政银企沟通协调机制,搭建平台,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释放、共享各方对金融支持政策的需求,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及困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北海银保监分局)

7.5 支持存量房“带押过户”。优化存量房(除政策性住房外)交易登记服务,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依法实施存量房交易“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一体化”集成存量房交易“带押过户”涉及的存量房网签备案、所有权转移登记、新抵押权登记以及注销原抵押权登记等事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北海银保监分局)

(八)加大已逾期难交付项目处置。敦促强化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持续推进逾期交付项目处置;全面加大对风险项目开发企业缴税核查力度;全面强化对风险楼盘违法线索的搜集、核查;加大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进度和处置力度;建立重大信访问题联席约谈制度,坚决打击处理各类突出犯罪行为;健全房地产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源头治理。

8.1 加大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房地产企业打击力度,全面强化对造成信访维稳风险楼盘的抽逃挪用资金、诈骗、职务侵占等违法线索的搜集、核查,坚决打击处理各类突出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2 全面加大对风险项目开发企业缴税核查力度。(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8.3 积极鼓励、引导、协调资不抵债项目及相关企业开展破产清算及引进破产重整投资人等工作,加大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进度和处置力度,加强对购房者的疏导工作。(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

8.4 建立重大信访问题联席约谈制度。对造成群体性信访或频繁信访的房地产项目企业实行联合约谈制度,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暂停或注销预售许可、暂停新项目审批等措施予以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信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8.5 健全房地产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完善行业规章制度建设,因城施策鼓励商品房现房销售。强化源头治理,推进逾期难交付项目“减存量、控增量”。(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

(九)加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对符合《北海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的项目,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行政执法部门已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划建设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但未执行到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证罚分离”原则,在办理规划核实的同时,依法尽责追缴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税费的,可按“证缴分离”的原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同时,通过设立“共管账户”,完善税费收缴追缴机制,依法尽责追缴相关税费。

9.1 对符合《北海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的项目,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行政执法部门已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划建设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但未执行到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证罚分离”原则,在办理规划核实的同时,依法尽责追缴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税费的,可按“证缴分离”的原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同时,通过设立“共管账户”,完善税费收缴追缴机制,依法尽责追缴相关税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

(十)强化日常监管和联合惩戒。持续开展对房地产领域(物业管理)的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进一步整治和规范交易秩序,严厉打击恶意降价、恶意竞争、乱收费行为,依法打击中介机构在房产销售中的恶意代理行为,防止消费者过度维权情形,维护消费者正常权益,强化联合惩戒作用。

10.1 持续开展对房地产领域(物业管理)的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进一步整治和规范交易秩序,着重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整治,强化联合惩戒作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0.2 严厉打击商品房恶意降价、恶意竞争行为。商品住房销售的实际成交价不得低于备案价格的90%,否则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提示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后,开发企业确需重新调整备案价格的,6个月后方可申请;对低于成本价进行倾销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约谈、警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0.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诚信制度,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的作用,深化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用,加大奖优罚劣力度。各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落实和完善社会基层治理机制,通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开展城市更新补齐社区和小区基础设施短板;通过智慧物业监管平台建设、物业服务星级评定等举措促进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调整、完善物业收费政策。

11.1 完善社会基层治理机制,落实物业属地管理职能。(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

11.2 通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开展城市更新补齐社区和小区基础设施短板。(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11.3 通过智慧物业监管平台建设、物业服务星级评定等举措促进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1.4 做好物业收费、二次供水等房地产领域价格监管工作,及时调整完善价格政策,强化价格执法,打造良好消费环境。调整、完善物业收费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提升房地产业金融服务

(十二)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信贷资源和支持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同等对待。鼓励金融机构用好阶段性房地产项目并购融资政策,按需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受困房地产企业项目。在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满足司法保障、还款安排和债权安全等条件后,鼓励金融机构为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

12.1 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支持开发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鼓励金融机构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鼓励依法自主协商个人住房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征信权益。加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防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北海银保监分局)

(注:12.1这则要求涵括了下面的13、15、16、17项意见内容)

(十三)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在城市政策下限基础上,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用好“一城一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落实好首次购房商贷最低首付比例20%的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十四)支持存量房“带押过户”。优化存量房(除政策性住房外)交易登记服务,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依法实施存量房交易“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一体化”集成存量房交易“带押过户”涉及的存量房网签备案、所有权转移登记、新抵押权登记以及注销原抵押权登记等事项。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满足对老百姓购房的金融支持,为存量房市场的交易注入新活力。

7.5 支持存量房“带押过户”。优化存量房(除政策性住房外)交易登记服务,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依法实施存量房交易“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一体化”集成存量房交易“带押过户”涉及的存量房网签备案、所有权转移登记、新抵押权登记以及注销原抵押权登记等事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北海银保监分局)

(注:这项意见的实施方案在前面的7.5里面已经描述,这里是重复内容)

(十五)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通过应收工程款质押、政府采购应收款质押、供应链融资等方式,为建筑企业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允许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工程量等数据开展“见贷即保”担保业务为建筑企业融资提供增信。优化住房租赁信贷服务,商业银行向持有保障性住房租赁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各类主体收购、改建房地产项目用于住房租赁提供资金支持。

(十六)支持开发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鼓励依法自主协商个人住房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在2023年5月11日前到期的开发贷款,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前保持一致。对于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个人住房贷款延期展期等调整。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七)切实保护个人征信权益,严厉打击通过不正当手段销售房屋的不法行为。个人住房贷款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新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予以调整的,金融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调整信用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金融机构应妥善处置相关征信异议,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征信权益。加强个人按揭抵押贷款征信审查,严厉打击通过“分期首付”、“零首付”、“借款首付”、制造收入“假流水”等不正当手段向不具备还款能力的购房人销售房屋的不法行为。


【正文结束】

【附注】


上述内容跟买房人相关的

(三)提升“住有所居”质量。加大廉州湾新区和铁山港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提振产业工人安心就业、新市民投资置业信心。持续开展沿海岸线重点设施建设及综合整治,打造观光旅游休闲特色带。

(四)落实财税支持政策。用好自治区调控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和精准度,对新市民、引进人才、教职工等群体购买刚性或改善型住房适时给予相关购房优惠政策,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

(六)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北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各项监管措施,确保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切实降低房地产项目烂尾风险。

(八)加大已逾期难交付项目处置。敦促强化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持续推进逾期交付项目处置;全面加大对风险项目开发企业缴税核查力度;全面强化对风险楼盘违法线索的搜集、核查;加大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进度和处置力度;建立重大信访问题联席约谈制度,坚决打击处理各类突出犯罪行为;健全房地产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源头治理。

(十)强化日常监管和联合惩戒。持续开展对房地产领域(物业管理)的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进一步整治和规范交易秩序,严厉打击恶意降价、恶意竞争、乱收费行为,依法打击中介机构在房产销售中的恶意代理行为,防止消费者过度维权情形,维护消费者正常权益,强化联合惩戒作用。

10.2 严厉打击商品房恶意降价、恶意竞争行为。商品住房销售的实际成交价不得低于备案价格的90%,否则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提示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后,开发企业确需重新调整备案价格的,6个月后方可申请;对低于成本价进行倾销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约谈、警示。

(十三)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在城市政策下限基础上,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用好“一城一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落实好首次购房商贷最低首付比例20%的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十四)支持存量房“带押过户”。

(十六)支持开发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鼓励依法自主协商个人住房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对于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个人住房贷款延期展期等调整。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七)切实保护个人征信权益,严厉打击通过不正当手段销售房屋的不法行为。个人住房贷款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新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予以调整的,金融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调整信用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金融机构应妥善处置相关征信异议,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征信权益。加强个人按揭抵押贷款征信审查,严厉打击通过“分期首付”、“零首付”、“借款首付”、制造收入“假流水”等不正当手段向不具备还款能力的购房人销售房屋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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