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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4月1日起北海小区前期物业收费恢复由政府定价

来源:北海买房那些事 ( 原创 )     作者:冰戈    时间:2018-03-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8]25号,简称“2018年版”)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新版恢复了政府对物业收费标准的定价权限

这个版本的第11项规定: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均属于政府定价内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这个版本还特意备注:定价范围内含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总结起来一句话:从2018年4月1日起,小区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包括停车费)恢复由政府定价。

“前期物业”是啥意思?

通常,北海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也要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份物业合同,将从交房时开始生效,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时自动终止。换句话说,从交房开始一直到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都是前期物业时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里面必须详细注明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方式标准。一直以来,物业收费标准都是由政府定价,但从2015年12月1日起发生了变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2015年版)放弃了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政府定价权限,改行市场定价。同时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管理”。

因为政府放弃了定价权限,2015年12月之后的北海小区物业随意涨价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小区停车费,政府原来定价一般是70元/月,但有些小区飙升到150元甚至200元/月。

已签订或已实施的怎么办?

从2018年4月1日起,北海开发商和物业不再拥有物业收费定价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物业收费类型和收费标准,由政府定价的必须符合政府定价规定。

但之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怎么办?2015年12月1日之后已经自行提价的物业收费(尤其是停车费)又怎么办?是自动转为政府定价标准,还是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执行?

这个答案不容易界定。

2014年2月25日,北海市物价局和北海市住建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北价格[2014]11号),里面有一句话“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相关收费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这句话是不是可以成为标准答案?不一定。例如高价停车费,有些业主可能已经支付了2018年全年的费用。

简单归纳: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与物业协商,或者访问北海市政府网在“互动交流”专栏里面提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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