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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想单方逃避违约责任?没门

来源:北海买房那些事 ( 原创 )     作者:冰戈    时间:2017-01-15

这个发生在2016年北海的真实案例,看似简单却是一波三折。

施女士,跟着北海某中介看房,看中了一个楼盘的铺面。但铺面已经被人卖下,不过此业主也有意转让,据说开价85万元。

施女士于是跟中介公司签订了《承购意向书》,约定:施女士首先交付3万元给中介公司保管作为诚意金,在指定日期之前如果业主同意转让此铺面并且价格不高于85万元,中介公司可以将3万元诚意金交给业主,施女士再支付7万元补够10万元定金。业主收到定金后的7天内须与施女士签订购房合同,购房余额在过户当天支付。

整个流程操作相当规范。购房人支付的所有费用,首先交给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转付给卖房人。中介公司不但能全程监控,也可确保自身权益。买卖双方的一系列繁琐操作几乎都由中介公司代办或协办,省事又省力。

双方约定的协议实施开始也很顺利。施女士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协议后便交付了3万元,5天后按中介公司的要求,施女士又交付了7万元。

但事情的发展来了个180度大转弯。

施女士支付7万元之后的第3天,铺面被业主转卖给了另外一个人,办理了过户手续。而且不是85万元卖出的,售价仅60万元。

施女士当然很愤怒。但铺面业主更激动:他已经明确向中介公司表示过不同意出售物业,而且也根本没收到中介公司转交的定金!

既然买卖不成了,那就退款呗。

这次轮到中介公司跳脚了——你施女士分两次交来的10万元,只是诚意金,不是定金!凭什么要我双倍返还??

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认定施女士交付的10万元属于定金,因为中介公司违约,所以定金双倍返还。

中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新出现的内容却令人有点发冷:

1、双方签订的《承购意向书》约定:若中介公司守约取得业主同意转让但施女士不同意签订购房合同,由定金被业主没收,施女士还得向中介公司支付成交价的2%作为服务费。如果施女士单方违反双方的约定,需向中介公司支付委托价的4%作为违约金。

2、二审明确认定:业主不愿意以85万元的售价将铺面卖给施女士,却愿意以60万元出售给他人,这“明显违背常理”,足以认定中介公司“根本没有积极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但二审却没有支持一审的双倍定金返还。

二审认为:施女士交付的10万元,是中介公司在没有业主授权的情况下,代业主收取的、将来条件成就施女士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定金”,并不是双方签订《承购意向书》的定金。因为施女士与业主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应当将该10万元返还施女士。此举情形并不适用双倍返还规定。

但二审同时也认为:根据公平原则,中介公司单方违约,也须向施女士支付委托价的4%作为违约金。

二审判决:中介公司向施女士返回10万元,同时支付85万元的4%即3.4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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