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广西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提振消费及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决定开展2026年广西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时间
自2026年9月25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均含当日),以下所称“活动期间”均指上述时间段。如补贴活动截止前全区补贴资金额度使用完毕,则活动即时停止。
二、补贴对象
(一)基础购房补贴对象
1.活动期间在广西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人。
2.活动期间在广西区内购买新建商品车位的购买人。
3.活动期间在广西区内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的购买人。
(二)叠加购房补贴对象
1.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区内出售自有二手住房并在活动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人给予叠加补贴。
2.对活动期间在广西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新市民、离校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军人给予叠加补贴。
3.对符合国家婚育政策,初育、二孩、三孩广西户籍家庭,活动期间在广西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人给予叠加补贴。
(三)购买时间认定
上述所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和缴纳契税时间均需在活动期间。
三、补贴标准和条件
(一)基础购房补贴
1.活动期间,在广西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高于25万元的,每套住房给予10000元补贴;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低于或等于25万元的,每套住房给予8000元补贴。
2.活动期间,在广西区内购买新建商品车位的购买人,每个车位给予1000元补贴。
3.活动期间,在广西区内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的购买人,按购房合同金额给予3%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每类补贴同一购买人和同一房屋(车位、商办用房)仅能享受1次。
(二)叠加购房补贴
1.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区内出售自有二手住房(以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并在活动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人,每套给予5000元叠加补贴。
2.活动期间,在广西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新市民〔购买人未获得购房所在城市或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街道)建成区户籍,建成区以《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定义为准〕、离校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购买人为2021年6月1日及以后毕业,且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的毕业生,学历认证及毕业时间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为准〕、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截至申请补贴日期在广西区内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报到登记在广西区内的退役军人,符合上述任一身份的购买人,每套给予5000元叠加补贴,符合多种身份的,仅能选择一种申请。
3.符合国家婚育政策的初育(2024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生育子女的家庭)、二孩、三孩的广西户籍家庭(购买人本人或共同购买人中任一为广西户籍的,即视为广西户籍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家庭现有子女数为二孩、三孩,且均为未成年中国公民),活动期间在广西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初育家庭叠加补贴3000元、二孩家庭叠加补贴5000元、三孩家庭叠加补贴10000元。同一购房家庭仅可按最高实际抚养子女数量享受补贴,不可重复申领。多子女家庭以购房时实际抚养家庭认定,子女计入抚养权归属方家庭,同一子女仅可在一个家庭中计算,不可重复计算。同一套房屋若由多个家庭共同购买,仅能以其中一个家庭名义申请。
购买人为两人及以上的,以其中1名购买人作为申请主体即可。购买不同类型的房产(住房、车位、商业、办公)可同时申请对应基础购房补贴。叠加购房补贴仅适用于商品住房。同时符合“卖旧买新”补贴、有关重点人群购房补贴、有子女家庭购房补贴条件的可一并申请。所有补贴项目共用总资金池2.72亿元,按审核通过时间先到先得,总额用完即止。资金池剩余额度低于10000万元时,启动剩余额度提示。若资金池剩余额度不足以支付某笔符合条件的补贴全额,按实际剩余额度支付,不足部分不再补发。
四、申请方式
(一)本活动将在云闪付APP(以下简称云闪付)“广西消费券专区”开展,申请人须在云闪付进行账户注册及实名认证,登录云闪付在“广西消费券专区”广西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专栏提交申请材料,申领补贴资格。在云闪付提交申请资料时间自公告发布次日8:00起至2027年1月25日18:00止,如遇资金池提前用完,则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
1.基础材料
(1)购买人身份证正面、反面照片;
(2)购买人本人银行卡借记卡(I类账户)带卡号面照片;
(3)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所购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
(4)税务部门出具的所购商品房的契税《税收完税证明》;
(5)承诺书,承诺本次上传材料真实,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其他材料
(1)申请卖旧买新叠加补贴的需另提供二手房交易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证明、交易税票;
(2)申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叠加补贴的新市民需另提供户口本;离校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另提供毕业证书;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另提供截至申请补贴日期在广西区内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记录;退役军人需另提供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材料;
(3)申请叠加补贴的初育、二孩、三孩的广西户籍家庭需另提供结婚证和对应子女数的出生证明(或户口本);离异、再婚或非婚生子女、收养的子女家庭,须提供证明抚养权归属的有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出生证明、离婚协议、判决书、公证书、抚养协议、收养证明等;
(4)申请及证明材料需一次填写并上传完成,审核部门有权根据审核需要核实上述材料原件,申请人应予配合,因无法核实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审核发放
(一)云闪付及时将申请材料推送至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本辖区的申请材料。仅申请基础补贴的申请材料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涉及申请叠加补贴的申请材料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各设区市汇总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发放补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补贴发放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审核通过人员发放补贴。未通过审核的,注明原因后通过云闪付退回,申请人需重新修改和提交申请材料。如因材料问题退回修改,相应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二)未通过审核的材料退回后,请申请人应于5个自然日内修改并重新提交,以免因修改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后无法提交的情形,超时未修改的申请按作废处理,名额自动释放。活动期间,每个申请人有3次修改机会。3次修改提交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名额自动释放。
(三)购买人应确认填报的银行卡姓名、账户正确、状态正常,因购买人个人原因或提供的银行卡原因导致补贴资金入账失败,责任由购买人负责,并视为放弃申请补贴。
(四)若补贴终止公告发出前提交的补贴申请总金额超过补贴资金预算总金额,以申请审核通过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对象。
(五)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汇总全市审核通过购房人材料,填写自治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3),以设区市为单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的汇总表均需满足公示期5个工作日的要求。
(六)各市、县(市、区)审核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属地公安、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税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畅通申请材料核验渠道。
六、补贴资金来源和分配方式
(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资金发放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
七、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发布《2026年广西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公告》;各市、县(市、区)负责发布本辖区公告。
(二)购房补贴申请主体应为年满18周岁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享受补贴的新建商品房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国有土地上,购买时未进行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新建商品车位、新建商业或办公用房。二手房、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不在补贴范围内。
(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做好云闪付线上申请和数据接入有关工作。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优化补贴的审核流程,为申请人提供服务便利。
(五)各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业务窗口或综合窗口提供现场咨询服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电话咨询服务。
(六)领取自治区购房补贴后,若发生注销合同备案的情形,购买人需先退回补贴款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方可办理合同备案注销。
(七)申请购房补贴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如发现申请人和审核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申请、套现、提供虚假交易等)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主办单位有权取消相关申请人补贴资格,收回所涉申请人已获得的权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纳入信用记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审核人员徇私舞弊的,将移交有关线索到相应纪检监察部门。
(八)本次补贴为自治区级补贴,与各市、县(市、区)自行制定的契税补贴或购房补贴政策不冲突,可叠加领取。
(九)本次补贴主办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补贴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26日
附: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政策咨询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