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等事项
2022-10-26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缴存人:

为严控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坚持“房住不炒”,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等事项规范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二、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住房套数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配偶)家庭名下实际拥有的住房套数进行认定,以北海市行政区域(以下统称“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数据为准。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配偶)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时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次购房时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配偶)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配偶)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配偶)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次购房时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配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两套或以上住房的;

(二)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配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或以上公积金贷款的。

六、符合下列情况的,经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住房,以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为准;

(二)经法院判决但尚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住房;

(三)已确权的农村宅基地住房。

七、对发放的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执行差别化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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