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流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北建房〔2024〕265号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紧急维修、更新、改造,从而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情况,及时消除潜在安全隐患,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流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邮寄地址: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邮政编码:536000;电子邮箱:2950488895@qq.com),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
此函
2024年9月9日
(联系人:唐伟珍 联系电话:0779-3067743)
附件1:
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流程
(征求意见稿)
一、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适用情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十四届第六次会议修订版)、《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北政办〔2013〕216号)有关规定,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的适用情形如下:
(一)水泵、水箱(池)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
(三)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
(四)屋顶或者外墙渗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
(五)专用给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的;
(六)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缺失、破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七)供电、供气管线及其设备出现故障,但依法应当由供电、供气等单位维护的除外;
(八)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九)其他紧急情况。
二、申请
当出现上述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适用情形时,物业服务人或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直接或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紧急使用申请(地址:北海市富贵路1号,联系电话:3067762) ,并同时提交紧急使用方案等材料。没有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人直接提出申请。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人直接持有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报;业主大会成立后,已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人持有关材料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管理中心申报。
三、现场勘查及抢修
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后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确认是否符合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适用情形,经现场确认符合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适用情形的项目,申请人应当组织抢修。
四、首期款申报
经现场勘查,符合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适用情形的,申请人及时将紧急使用方案等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业主群进行第一阶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并向管理中心提交首期款申请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维修工程预算总额的30%拨付至维修单位。不申请首期款的,仍须在第一阶段将紧急方案等材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在公示期间有1/3以上业主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程序按2017年4月17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五、招标和结算审核
(一)工程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需通过招标确定维修单位,招标费用可以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工程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申请人需委托一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维修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六、结算款申报
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将竣工验收等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业主群进行第二阶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后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提交结算款申请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后将结算款拨付至维修单位。
七、其他
(一)紧急使用申请和公示材料详见附表。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拨付:
1.分期拨付:按维修工程预算总额的30%拨付首期款,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拨付结算尾款;
2.一次性拨付:维修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拨付结算款。
(三)维修工程结算金额超过预算金额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结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20%以内且超出金额1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书经申请人、参与制定方案业主、维修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并公示不少于5日;
2.结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表决比例要求的规定组织业主表决,表决通过后公示不少于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