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2020-03-27  佚名   北海市政府网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北房金委[2002]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有效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除销户提取外,职工个人及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余额需保留1个月缴存额;属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其主贷人账户余额则需保留6个月缴存额。

二、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四市(即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须为职工个人及家庭户籍地或工作地[需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如提供的预售商品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商品房现房或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等材料上登载的时间在2020年4月1日(不含当天)前的,可按调整前的提取政策执行。

三、职工以购房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购住房的房屋权属在办理前一年内(12个月)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的,在取得不动权产登记证一年后(满12个月)才能就所购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以上政策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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