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政策的通知
2018-04-27  北海市物价局   北海市政府网

北价格〔2018〕3号
北海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从2018年4月1日起,市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定价范围包含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我局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出台的指导意见重新制定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2018年4月1日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可暂按协议约定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2018年4月1日起,在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出台之前,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北海市物价局、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北价格字〔2013〕113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北价格〔2014〕11号)规定执行。

三、从2018年4月1日起,《北海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北价格〔2016〕1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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