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6-12-30  北海市物价局   北海市政府网

北海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价格〔2016〕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价格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5〕9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桂价格〔2013〕6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5年12月1日起,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再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若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未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北海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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