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遇到延期交房能不能退房?
2016-10-26  冰戈   北海买房那些事 ( 原创 )

这也是发生在广西北海的真实官司,而且和上篇文章《维权案例:延期交房如何计算违约天数》同一个楼盘、同一个开发商。不同的是:上个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这位购房者直接要求退房。

此案原告2013年1月30日向法院起诉,2013年9月25日法院判决,历时近8个月。

事起

2011年5月6日,李女士来北海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48万元。购房合同约定:2012年5月31日前交房。如果逾期交房超过90日,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应退还购房人已付购房款并按已付购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

2012年12月19日,因开发商无法按时交房,李女士向开发商寄送《退房通知》要求退房。七天后(2012年12月26日),开发商向李女士发送《交房通知书》,通知2013年1月10日至30日交房。

2013年1月11日,李女士坚持退房,开发商签收了李女士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但拒绝退房。4天后(2013年1月15日),李女士从北海市住建局获知自己所购房屋尚未验收。

为此李女士(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告(开发商)退还原告购房款4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4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3702元。

开发商(被告)辩称

1、被告并未违约,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延期交房主要是因为异常天气、政府市政工程施工、限电停工、根据市政府要求进行外墙改造等客观因素造成工期延误;

2、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不符合事实,与违约金的请求重复。

法院认定

1、被告自2011年6月21日起开始执行北海市电网“停二开五”限电方案,每周四、周日限电;自2011年8月3日起开始执行“停三开四”限电方案,每周三、周五、周日限电,计至2011年9月30日共计38天。

2、从原、被告签订合同之日即2011年5月6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时间即2012年5月31日止,6级以上强风或日降雨量达50㎜以上的灾害性天气共计60天。

3、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13年1月30日,被告已逾期交房243天,扣减98天后逾期交房仍超过90天,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4、原告主张为与被告商谈房屋事宜而花费交通费、住宿费共3702元,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系因本案产生的直接损失,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4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4万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本案受理费4439元,由原告负担45元,被告负担4394元。

法院强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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