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发生在北海楼市的真实故事。
2014年2月26日,韩先生看中了北海一套房子,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约合同》。这份预约合同约定:开发商如果在取得预售证后的七天内不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处理,开发商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退回定金给购房人。
预约合同签订前,韩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3万元。预约合同签订后,韩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近28万元。
后来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
1、开发商向购房人隐瞒了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这个楼盘在2013年8月就取得了预售许可证,而和购房人签订预约合同是在2014年2月)。2、开发商在2014年11月5日将韩先生预约的商品房抵押给了其它人。3、开发商一直没有按约定通知购房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于是,购房人要求退房并双倍返回购房定金,但开发商不同意。最终购房人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但法院不支持双倍返回定金。
对于购房定金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院因此而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定金的处理已作出明确的约定,即被告不在规定时间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由被告退还原告定金。(注:双方在预约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如果在取得预售证后的七天内不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处理,开发商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退回定金给购房人。)
所以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商原额将购房人已支付的定金返回购房人。但定金之外的购房款,开发商在退回的同时还必须按银行贷款(而不是存款)的年利率支付购房款利息。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合同协议当中关于定金的处理,未必一定是双倍返还。首先,支付的定金一定要在收据上注明是“定金”而不是“订金”。其次,合同协议当中,应该清楚注明是“双倍返回定金”,而不是简简单单的“退回定金”。